問:國稅部門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單證進行實地核查,有具體的文件依據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0版)》的通知第51條規定:調查評估崗應當通過審核系統填制《進戶實地核查臺賬》(附件8),經復審崗確認后,按照規定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對以下事項開展實地核查工作。
(一)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以及委托代辦退稅備案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實地核查以下內容后,在審核系統錄入《出口企業首次申報核查情況表》(附件9)。
1.企業的基本情況與其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內容相符。
2.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經營情況與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相匹配。
3.采用免抵退稅辦法申報退(免)稅的企業和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具有出口貨物的生產能力。
4.企業的財務制度健全和會計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貨物按照規定實行單證備案(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除外)。
6.委托代辦退稅備案的生產企業還需核查以下內容:
(1)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2)生產企業已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二)出口企業首次申報下列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退(免)稅的,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
1.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
2.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3.生產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生產企業申報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的經營情況以及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是否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的規定。
1.首次辦理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
2.首次辦理非傳統商品(出口商品稅則號的前4位不同)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申報。
3.在日常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視同自產貨物出口存在異常情形的。
(四)生產企業實行先退稅后核銷的,除在首次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還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1.具有生產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相關的能力。
2.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3.核對申請先退稅貨物計入出口銷售明細賬的金額與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應的出口銷售額(人民幣)相符。
(五)出口企業變更退(免)稅辦法的,在退(免)稅備案變更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審核通過前,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1.企業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的,其生產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經營情況與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相匹配。
2.企業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的,核查其已不具備生產條件且未再生產。
(六)對出口退(免)稅案頭審核中無法排除的疑點,或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等工作中需要進行實地調查的。
第四十七條調查評估崗對出口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稅務約談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同一出口企業實施實地核查時,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復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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