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貿公司在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采購發票方面應注意什么?
答:
1、外貿企業退稅采用“免退稅”法。計算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是購進出口貨物和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因此,采購發票作為退稅的重要憑證相當重要!
2、關于采購發票合規性的審核,主要有這幾點:
(1)商品名稱與計量單位。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12號公告,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因此采購專用發票的貨物品名必須與報關單顯示的一致;計量單位必須與報關單顯示的兩個單位之一一致(如果只有一個計量單位,更要一致),否則不予退稅。
(2)規格型號。現在沒有明確的政策要求進項發票顯示的規格型號必須與報關單相同。但建議最好與報關單一致,避免麻煩。
(3)采購發票的開具時間。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12號公告第5條第9款第7項“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要征稅”,即外貿企業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不能早于進貨時的發貨時間。這個規定中的“進貨憑證”是指與出口貨物匹配的出庫單、運輸單據憑證,但有個別稅務人員審核時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要早于出口時間,并沒有政策依據。目前江蘇省內要求在出口后的180內開具采購發票,建議關注當地稅局對進貨發票開具時間的規定。
(4)發票與報關單的對應關系。采購發票最好能一張發票或多張發票對應一票出口報關單,有清晰的對應關系有利于申報。如果是一票發票或多張發票對應多票出口報關單的,建議全部貨物出口后再進行退稅申報,或將發票退回給供應商重新開具。
(5)內外銷嚴格分開,出口與內銷的商品采購時不可開在一張發票上。
3、出口商品沒有開具發票怎么辦?
根據財稅2012年39號通知規定,外貿企業購入貨物時未取得專用發票,但取得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票據的,按免稅政策。若未取得任何進貨發票的,不能享受免稅,只能按視同內銷征稅處理。
注:具體按當地稅局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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