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義烏進出口企業退稅解釋
發布時間:2019-06-27 15:20:51 瀏覽次數:1402
前段時間有大咖寫關于出口退稅”免抵退“稅辦法的文章,把生產企業的進項稅按內銷和出口業務分開核算抵扣來解釋免抵退的本質,看得我醉了三天。這是對財稅(2012)39號中關于免抵退含義的僵化理解所導致的。
財稅201239號中,對“免抵退”稅辦法解釋如下:
義烏進出口企業退稅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免抵退”稅果真如此嗎?
在1994年以前,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實行的是“先征后退”,什么意思呢?就是出口收入也是要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跟內銷業務一起征稅的,等拿到報關單后再按退稅率申請退稅。財稅字(1995)92號第五條(已作廢):
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依本規定第一條列明的退稅率審批退稅。納稅和退稅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原來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是要先征稅的,然后再申請義烏進出口企業退稅。
那么后來的“免抵退”又是如何出現的呢?我們還是回到先征后退這個退稅辦法上來看:由于先對出口貨物征收了增值稅,企業納稅申報后稅款入庫。然后等企業取得報關單后,再申請退稅,這樣稅務機關又要在給企業退庫。針對一票出口業務發生了兩項行為,即占用了企業的資金又繁瑣操作,因此才有了后來的“免抵退”,即出口業務不征稅了,其對應的進項先用來抵減內銷業務產生的應納稅額,抵減后其進項還有剩余的再退還給企業。
現行的“免抵退”辦法計算公式就是由財稅字(1995)92號的“先征后退”計算公式推導而來的:
財稅201239號的退稅計算公式中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把原“先征后退”的兩個計算公式相減: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征稅率-退稅率))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現行免抵退下的應納稅額
這就是“免抵退”退稅辦法由“先征后退”辦法演變而來的過程。
“免抵退”與“先征后退”辦法唯一的區別在于:
在“免抵退”下,其免抵稅額等于“先征后退”下實際繳納的稅額。
舉個栗子:
某月隔壁老王工廠購入材料取得10000元進項發票并認證,當月內銷100000元,出口FOB50000元,征稅率17%,退稅率15%。
在“免抵退”辦法下:
應納稅額=100000*17%-(10000-50000*2%)=8000
免抵退稅額=50000*15%=7500
由于應納稅額>0,沒有留底,故該月的免抵退稅額全部被免抵,應退稅額=0,免抵稅額=7500
在“先征后退”辦法下:
應納稅額=100000*17%+50000*17%-10000=15500
先征后退應納稅額15500-免抵退應納稅額8000=7500(免抵額),免抵退辦法計算出的免抵額是不是就是實際少交的稅呢?這也是為什么財稅(2005)25號要求生產企業的免抵稅額也要交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了。
因此,生產企業的出口并不是免稅,而是征稅的,只是在“免抵退”辦法的計算下,把本該征稅的稅額變為了免抵稅額。
生產企業出口業務,在“免抵退”退稅的情況下,并不是免稅,而是征稅(征退稅率差),那么其進項稅符合抵扣要求可以抵扣;只有在不退稅不視同內銷的情況下才是真正的免稅(從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也可以看出來,生產企業的退稅業務銷售額填在三、免抵退稅欄;視同內銷業務填在一、一般計稅欄;免稅業務填在四、免稅)

義烏進出口企業退稅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免抵退”稅果真如此嗎?
在1994年以前,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實行的是“先征后退”,什么意思呢?就是出口收入也是要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跟內銷業務一起征稅的,等拿到報關單后再按退稅率申請退稅。財稅字(1995)92號第五條(已作廢):
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依本規定第一條列明的退稅率審批退稅。納稅和退稅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原來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是要先征稅的,然后再申請義烏進出口企業退稅。
那么后來的“免抵退”又是如何出現的呢?我們還是回到先征后退這個退稅辦法上來看:由于先對出口貨物征收了增值稅,企業納稅申報后稅款入庫。然后等企業取得報關單后,再申請退稅,這樣稅務機關又要在給企業退庫。針對一票出口業務發生了兩項行為,即占用了企業的資金又繁瑣操作,因此才有了后來的“免抵退”,即出口業務不征稅了,其對應的進項先用來抵減內銷業務產生的應納稅額,抵減后其進項還有剩余的再退還給企業。
現行的“免抵退”辦法計算公式就是由財稅字(1995)92號的“先征后退”計算公式推導而來的:
財稅201239號的退稅計算公式中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把原“先征后退”的兩個計算公式相減: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征稅率-退稅率))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現行免抵退下的應納稅額
這就是“免抵退”退稅辦法由“先征后退”辦法演變而來的過程。
“免抵退”與“先征后退”辦法唯一的區別在于:
在“免抵退”下,其免抵稅額等于“先征后退”下實際繳納的稅額。
舉個栗子:
某月隔壁老王工廠購入材料取得10000元進項發票并認證,當月內銷100000元,出口FOB50000元,征稅率17%,退稅率15%。
在“免抵退”辦法下:
應納稅額=100000*17%-(10000-50000*2%)=8000
免抵退稅額=50000*15%=7500
由于應納稅額>0,沒有留底,故該月的免抵退稅額全部被免抵,應退稅額=0,免抵稅額=7500
在“先征后退”辦法下:
應納稅額=100000*17%+50000*17%-10000=15500
先征后退應納稅額15500-免抵退應納稅額8000=7500(免抵額),免抵退辦法計算出的免抵額是不是就是實際少交的稅呢?這也是為什么財稅(2005)25號要求生產企業的免抵稅額也要交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了。
因此,生產企業的出口并不是免稅,而是征稅的,只是在“免抵退”辦法的計算下,把本該征稅的稅額變為了免抵稅額。
生產企業出口業務,在“免抵退”退稅的情況下,并不是免稅,而是征稅(征退稅率差),那么其進項稅符合抵扣要求可以抵扣;只有在不退稅不視同內銷的情況下才是真正的免稅(從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也可以看出來,生產企業的退稅業務銷售額填在三、免抵退稅欄;視同內銷業務填在一、一般計稅欄;免稅業務填在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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